查風險 Biz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6-08-0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06 案號:豐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豐補字第551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址同上

代 理 人 劉芸慈

被 告 藍元傑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802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以一訴附

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

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據此,則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應為新臺幣(下同)66,705元(詳如附表所示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法 官 陳嘉宏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5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童秉三

附表:(新臺幣/民國)

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6萬4,659元) 利息 6萬4,659元 115年1月2日 115年3月19日 (77/365) 15% 2,046.06元 2,046.06元 合計 6萬6,7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