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6-08-0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06
案號:豐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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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豐補字第551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址同上
代 理 人 劉芸慈
被 告 藍元傑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802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以一訴附
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
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據此,則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應為新臺幣(下同)66,705元(詳如附表所示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法 官 陳嘉宏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5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童秉三
附表:(新臺幣/民國)
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6萬4,659元) 利息 6萬4,659元 115年1月2日 115年3月19日 (77/365) 15% 2,046.06元 2,046.06元 合計 6萬6,7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