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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6-07-09)

消費/小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7-09 案號:岡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岡小字第221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林筠容

被 告 陳妤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

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陸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一五

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壹仟陸佰柒拾壹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 記 官 蔡宜伶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

合計 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