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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2026-08-1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18 案號:岡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岡補字第348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莊心雅

原告因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誼珮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547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書 記 官 蔡宜伶
附表:

請求金額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民國) 終止日(民國) 年息 給付總額 102,824元 利息 59,113元 115年4月1日 115年4月20日 13.24% 429元 利息 37,590元 115年4月1日 115年4月20日 14.26% 294元 723元 合計 103,54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