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2026-08-1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18
案號:岡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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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岡補字第348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莊心雅
原告因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誼珮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547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書 記 官 蔡宜伶
附表:
請求金額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民國) 終止日(民國) 年息 給付總額 102,824元 利息 59,113元 115年4月1日 115年4月20日 13.24% 429元 利息 37,590元 115年4月1日 115年4月20日 14.26% 294元 723元 合計 103,54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