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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2025-10-07)

其他/待認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07 案號: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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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1號

聲 請 人 游名鴻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7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71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4年2月19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之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71號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上訴人,為核對就主文第1項所示期日陳述有關調查證據之請求等內容,且因案件審理程序及證據使用不利於自身等情,爰聲請交付系爭事件於民國114年2月19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貽馨
法 官 黃千瑀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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