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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訴訟救助(2026-08-17)

其他/待認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17 案號:宜司救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宜司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林立偉

代 理 人 潘艾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費

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給付保險費事件,因無資力難以負擔訴訟費用,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因給付保險費事件,無資力支出聲請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等情,有該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在卷可稽,堪認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併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宜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