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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損害賠償(2025-12-24)

一般民事糾紛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2025-12-24 案號:交重附民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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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鄭乃銓

被 告 許楚烽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楊上德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重傷案件(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15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信旗法 官 林家賢法 官 林敬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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