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清算程序(2026-08-28)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聲 請 人 姜偉越
代 理 人 賴俊佑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自中華民國115年8月28日上午11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第83條第1項及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4年11月14日提出債權人清冊,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經本院以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794號受理,於同年12月9日調解不成立,並於同日以言詞聲請清算,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各該卷宗核閱無訛。
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⒈聲請人於107至114年均無申報所得;有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人壽)保單解約金新臺幣(下同)109,689元,於112年11月領有理賠金40,250元,113年間共領取領賠金186,500元(14筆),114年間共領取理賠金171,750元(6筆),115年1月至6月共領取理賠金182,250元(8筆),其陳稱前開理賠金項用來支付積欠之醫療、復建、交通費或日常生活開銷,目前已無剩餘;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保單部分,則已失效。⒉聲請人罹患憂鬱症、中風等疾病,領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中度);其於112年11月、12月領有弱勢加發生活補助每月250元、身心障礙生活補助每月5,065元(清卷第181頁);於113年1月至7月領有身心障礙生活補助每月5,437元,113年8月至12月領有低收身障生活補助每月9,478元,自114年1月起領有中低收身障生活補助每月5,437元(其陳稱補助金額降低係因其母帳戶內存款所致等語);於113年9月領有低收家庭生活補助2,313元;又其名下郵局帳戶於115年3月7日、28日各存入22,300元、21,945元,其陳稱此部款項均係其堂弟許清裕向其借用帳戶存入薪資或其他收入等語;其前配偶郭雅慧每月資助其2,000元;於114年11月領取普發現金10,000元,未領取其他給付、津貼或補助。⒊上開各情,有107至114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調卷第19-21頁、清卷第39-55、390-391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調卷第9頁)、債權人清冊(調卷第11-12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調卷第13-18頁)、當事人信用報告(清卷第157-166頁)、勞、健保投保資料(清卷第141-143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清卷第145-149頁)、社會及租屋補助查詢表(清卷第57-69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清卷第73-74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書函(清卷第71頁)、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函(清卷第75-77頁)、存簿資料(清卷第181-189、439-455頁)、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調卷第25頁)、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函(清卷第327頁)、高雄市林園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清卷第151頁)、診斷證明書、出院照護指導及護理摘要、出院病歷摘要單、護理紀錄表(清卷第167-171、457-500頁)、郭雅慧(前配偶)出具之切結書(清卷第501頁)、本院調查筆錄(清卷第423-424頁)、富邦人壽陳報狀(清卷第89-97、277頁)、南山人壽函(清卷第329-349頁)、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清卷第349-357頁)等附卷可參。⒋是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及財產情況,爰以其於114年1月至115年6月間領取保險理賠金、郭雅慧資助及中低收身障生活補助之平均每月收入27,104元【計算式:(171750+182250)÷18+2000+5437=27104,本裁定計算式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評估其償債能力。
㈢關於聲請人必要生活費用部分,其主張其每月支出8,000元至8,500元(中間值8,250元,含每月補貼郭雅慧之房屋租金3,000元,調卷第76頁、清卷第423頁)等語,並提出郭雅慧切結書(清卷第501頁)為證。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清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高雄市政府所公告115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6,970元,1.2倍即20,364元,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約8,250元,未逾前開範圍,堪予採計。
㈣綜上,聲請人每月收入27,104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8,250後,尚餘18,854元(計算式:00000-0000=18854)。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約1,792,550元(調卷第57、47、65頁、清卷第99、79、107頁),扣除富邦人壽保單解約金後,以上開餘額按月攤還結果,至少須約7年【計算式:(0000000-000000)÷18854÷12=7】始能清償完畢,應認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從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應予准許,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