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7-07)
消費/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7-07
案號:雄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雄小字第1022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址同上
訴訟代理人 莊心雅
被 告 蕭惠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1,778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附表:
編號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1 61,778元 自111年12月28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2.47% 自112年1月28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0.247% 112年3月29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2.595%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112年7月27日止 0.2595% 自112年7月28日起至113年3月26止 0.519%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2.72%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0.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