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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6-08-27)

消費/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8-27 案號:雄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雄小字第1362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址同上

訴訟代理人 莊心雅

被 告 葉順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1萬零387元,及其中新臺幣4,735元自民國115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3.24%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5,120元自民國115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2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