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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6-1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18 案號:雄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1401號

原 告 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水義

被 告 高振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

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

額,同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

,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5年3

月26日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90,000元,及自114年

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88%計算之利息,暨違約

金900元,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09,139元(計

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聲請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3,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書 記 官 黃琬婷

​​​​​​​​​​​​​​​​附表:(小數位捨棄)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週年利率 給付總額 1 本金 290,000 290,000元 2 利息 290,000 114/8/27 115/3/25 (211/365) 10.88% 18,239元 3 違約金 900 900元 小計 309,13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