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6-08-27)
消費/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8-27
案號:雄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雄小字第1362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址同上
訴訟代理人 莊心雅
被 告 葉順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1萬零387元,及其中新臺幣4,735元自民國115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3.24%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5,120元自民國115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2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