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8-2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28
案號:雄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簡字第1071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莊廣偉
被 告 貝殼情人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陳永清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9日所為第一
審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之主文欄關於「114,368元」之記載,應更正
為「144,368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原判決正本及原本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因此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