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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8-2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28 案號:雄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簡字第1071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莊廣偉

被 告 貝殼情人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陳永清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9日所為第一

審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之主文欄關於「114,368元」之記載,應更正

為「144,368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原判決正本及原本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因此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