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 選任遺產管理人(2026-07-07)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07
案號:司繼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繼補字第285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A01
非訟代理人 A02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詹詠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