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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 分割遺產(2026-07-1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3 案號:家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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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補字第227號

原 告 A01

被 告 A02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原告起訴

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為準,即依起訴時全部遺產總價額

,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據此,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鄭蔡阿

雪於民國115年2月6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遺產價額

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202,496元,繼承人為其子女即原告A01

、被告A02、訴外人鄭靜芬,鄭靜芬業已辦理拋棄繼承,經本院1

15年度司繼字第1861號准予備查在案,是兩造應繼分各為2分之1

,依上開說明,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為601,248元【計算

式:1,202,496元×1/2=601,24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1,24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

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家事事件

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

13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林 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黃宜貞

附表: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鄭蔡阿雪之遺產範圍

編號 遺產項目 金額(新臺幣) 1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0分之2) 61,540元 2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105,700元 3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258,900元 4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0分之2) 71,026元 5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222,700元 6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0分之2) 86,286元 7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0分之2) 41,730元 8 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房屋(權利範圍:全部) 210,000元 9 彰化商業銀行鳳山分行存款 227元 1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左營分行存款 144,200元 11 中華郵政公司大樹郵局存款 52元 12 聯邦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存款 4元 1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九如分行存款 26元 14 大樹區農會存款 5元 15 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儲值卡 100元 備註: ⒈上述各編號遺產價額依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所載為據。 ⒉上述各編號遺產合計價額為1,202,4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