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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2025-09-18)

勞資爭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8 案號:勞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銘廬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45號

原 告 張丞菘

訴訟代理人 何立斌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銘廬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爕道

訴訟代理人 羅世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於民國114年9月12日所為

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及自一一四年十月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記載,應更正為「及自一一四年一月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2日所為113年度勞訴字第45號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及自一一四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記載,係「及自一一四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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