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Biz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訴訟救助(2025-09-16)

其他/待認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6 案號:救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銘廬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48號

聲 請 人 朱文德(輔助)

輔 助 人 朱梅慧

代 理 人 陳佳鴻律師

相 對 人 銘廬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燮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114年度勞專調字第12號)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苗栗分會准許法律扶助等情,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申請書、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等件為證,自堪信為真實。又聲請人已對相對人提起請求給付工資等訴訟,經本院以114年度勞專調字第12號事件審理中,觀之其起訴請求,尚待法院調查證據認定,非於法顯無理由,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