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公示送達(2026-04-29)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鍾文瑞
相 對 人 吳冠賦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將其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復將債權讓與冠圓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冠圓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又將債權讓與銀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銀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復將債權讓與正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正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再將債權讓與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而聲請人概括承受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義務,聲請人即依法將前開債權讓與之事實,以通知函向相對人之戶籍地址寄發通知,惟遭郵政機關以查無此址為由退回,致使該通知函件無法送達,為此乃依法聲請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票字第52105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債權讓與聲明書及證明書、通知函、退件信封等件為證,而相對人吳冠賦之戶籍地址確為「南投縣○里鎮○○里○○○街00號」,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聲請人依相對人戶籍地址寄送之通知函,因查無此址遭退回,且經本院依職權函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派員查訪結果,該局函復現場未有該址門牌及建築物,亦無人知悉相對人之實際行蹤或其他住所,亦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民國115年3月30日投埔警偵字第1150005932號函附卷可稽,足認相對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且聲請人不知相對人居所,確非因自己之過失所致,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向本院所為前開意思表示通知公示送達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