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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5-10-2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0 案號:司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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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62799號

債 權 人 李家淳

債 務 人 石育玲

債 務 人 呂紹陽

債 務 人 葉宸維

債 務 人 葉韋欐

債 務 人 張來春

債 務 人 莊育城

債 務 人 曾培恩

債 務 人 林奕誠

債 務 人 謝婉均

債 務 人 李傑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3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智晟資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全勤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銘廬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佳群人力資源有限公司、祥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明豫有限公司、星陽貨運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該數公司分別址設臺北市中山區、臺中市北屯區、苗栗縣苗栗市、桃園市桃園區及桃園市中壢區,衡諸上開規定,應為臺灣臺北、苗栗及桃園地方法院均有管轄權,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如主文所示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柯志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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