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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拆屋還地等(2026-01-19)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9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三商家購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42號

原 告 王政義

訴訟代理人 王獻慶

原 告 王蓁茱王輝煌王珏王琪王婷王科評王美惠王春木陳榮貴陳榮堂陳寶鳳陳寶卿王陳寶滿范祥飛范月琴范月鳳呂宗原呂婕如王畑樹

王太山王麗雲王麗鵑簡王寶秀王秀英(王𡍼根之承受訴訟人)

王秀鳳(王𡍼根之承受訴訟人)

王麗琴(王𡍼根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飛健律師

原 告 王莛寬(王𡍼根之承受訴訟人)住○○市○○區○○里○○○街00號0 樓王振南(王𡍼根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宋粵台 籍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 號

宋超台

宋秉榮林品叡宋翊醇(即宋昀錡之承受訴訟人)

宋玉璽(即宋昀錡之承受訴訟人)

蕭婷愷(即宋昀錡之承受訴訟人)

以上6人

訴訟代理人 宋驊凌王恒台

賴建勳

訴訟代理人 陳秋真

被 告 三商家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玢

訴訟代理人 陳晏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為王莛寬、王振南為原告王𡍼根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

訟。

理 由

按當事人死亡者,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

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

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規定自明。本件原告王𡍼根在起訴後於

民國113年12月27日死亡,因有委任訴訟代理人,其訴訟程序不

當然停止。王𡍼根之法定繼承人為王秀英、王秀鳳、王麗琴、王

莛寬、王振南(有王𡍼根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戶籍謄

本、家事事件公告查詢附卷可佐),本件僅王秀英、王秀鳳、王

麗琴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王莛寬、王振南迄未依法聲明承受訴訟

。爰依首開說明,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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