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8-1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19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965號
上 訴 人 丹斯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子睿
被 上訴人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谷元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16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95萬5,1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02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