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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09-0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8 案號:重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晶瑞實業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52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呂哲嘉

被 告 晶瑞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佳微

被 告 李鈺揚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0日所為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四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

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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