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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2025-10-03)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0-03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漢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79號

聲 請 人 漢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承勲

代 理 人 廖牧武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9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37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久福企業有限公司 合庫銀行海山分行 114年1月10日 73,000元 BS0812713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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