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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4-12)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4-1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洛克火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755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非訟代理人 蔡豐任

債 務 人 洛克火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朝國

債 務 人 劉杰皚即劉永皓

債 務 人 黃永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零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一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伍萬玖仟肆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一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2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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