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Biz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8-1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8-17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1103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陳慧珊

被 告 炫風美研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彥文

被 告 葉尚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炫風美研有限公司(下稱炫風公司)邀同被告陳彥文、葉尚炫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⑴100萬元、⑵300萬元,並約定按期繳納本息,若未依約繳納本息,借款視同全部到期;借款約定利息分別為年利率1.72%、2.22%並按月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分別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分別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上開借款自民國115年1月9日即未依約履行,目前尚有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尚未清償。爰本於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均則以:對原告請求之金額沒有意見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協助中小型事業疫後振興專案貸款(無利息補貼)契約書、借據、原告授信案件契據、還款明細查詢、TBB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69頁),且被告對於原告請求之金額亦均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02頁),已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被告炫風公司仍積欠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請求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於法有據。被告陳彥文、葉尚炫為連帶保證人,原告請求其連帶給付之,亦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斷,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正本送達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聲明上訴狀,並按他造人數檢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附表:(幣別均為新臺幣)

編號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1 883,821元 自民國115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72%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5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依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2,815,206元 自民國115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2%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5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依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