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消費借貸款(2026-07-1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4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463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王惠銘
被 告 李杰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6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第十行關於「給付工資事件」記載,應
更正為「給付消費借貸款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丁柔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