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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消費借貸款(2026-07-1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4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463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王惠銘

被 告 李杰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6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第十行關於「給付工資事件」記載,應

更正為「給付消費借貸款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丁柔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