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8-28)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陳慧珊陳薇宇
被 告 網紅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晨維
被 告 許映唯
上 三 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一順律師
複 代 理人 趙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35萬7,732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2%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4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65萬8,917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2%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4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請求:
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35萬7,732 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2%計算之利息,並自114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
㈡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465萬8,917元,及自114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2%計算之利息,並自114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嗣於115年7月21日具狀變更聲明第二項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465萬8,917元,及自114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2%計算之利息,並自114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本院卷第9頁;本院卷第97頁)。經核原告前揭變更,屬基礎事實同一、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開說明,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緣被告網紅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網紅世界公司)先後於113年2月1日、113年7月22日均邀同被告王晨維、許映唯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400萬元、600萬元,共計1,000萬元,並有簽訂原證1授信約定書(下稱系爭授信約定書)、原證2協助中小企業低碳化智慧化轉型發展與納管工廠及特定工廠基礎設施優化專案貸款契約書(下稱系爭貸款契約書)。借款期間、利息計算方式、本息攤付方式、逾期違約金等約定則如附表所示。並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網紅世界公司分別自114年10月2日、114年9月30日起即未依約還款,是依上開約定,所有借款視為到期,被告尚積欠原告本金335萬7,732元及利息、違約金、本金465萬8,917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負清償借款之責。並聲明:
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35萬7,732元,及自114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2%計算之利息,並自114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
㈡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465萬8,917元,及自114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2%計算之利息,並自114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
二、被告則以:伊確實有與原告簽訂系爭授信約定書、系爭貸款契約書,伊前期均有遵期還款,然因經營變故,使資金調動不良,並非惡意不還款,但對於原告主張之金額並無意見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授信約定書(本院卷第13至24頁)、系爭貸款契約書(本院卷第25至33頁)、電腦查詢單(本院卷第35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表(本院卷第37至39頁)、催收備查卡(本院卷第101至103頁)、撥還款明細查詢單(本院卷第105至106頁)等件為證,復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第115頁),自堪信為真實。至於被告所辯伊係因經營變故,使資金調動不良,並非惡意不還款云云,則與本件清償借款事件無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聲明第一、二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編號 借款日期及金額 (新臺幣) 借款期間 利息計算方式 本息攤付方式 違約金 1 113年2月1日 借款400萬元 自113年2月2日起 至118年2月2日止 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自113年2月2日起至118年2月2日止加0.5%機動計息,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時即隨同調整。 自實際撥款日起,前1年按月付息,自第2年起再按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遲延利率10%計付,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列遲延利率20%計付 2 113年7月22日 借款600萬元 自113年7月30日起 至118年7月30日止 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5%機動計息。 自實際撥款日起,以每1個月為一期,共分60期,平均攤還本息。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遲延利率10%計付,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列遲延利率20%計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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