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確定訴訟費用額(2026-07-14)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7-14
案號:板司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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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司聲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王鏽潔
相 對 人 陳鴻彬
上列聲請人(原告)與相對人(被告)間清償借款案件(本院115年度
板簡字第371號),已經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陳鴻彬應給付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費
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760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1.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民法第203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研討結果)。
2.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已經本院115年4月14日115年度板簡字第371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即陳鴻彬)負擔」確定(見判決主文第2項)。
3.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即給付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4.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5.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計算書:
第一審裁判費3580元:由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預繳,應由
陳鴻彬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