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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 給付信用卡帳款(2026-06-26)

消費/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6-06-26 案號:板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板小字第1318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謝儀馨

被 告 楊瑜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15年6月5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4,510元,及其中新臺幣73,761元自民國

115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3.24%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

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

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