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 清償借款(2026-07-14)
消費/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6-07-14
案號:板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板小字第1449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郭啟良
被 告 周家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7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又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