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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解除契約等(2026-08-03)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8-03 案號:板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學習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 被告勝訴:原告之訴遭法院駁回,對方須負擔訴訟費用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 被告勝訴:原告之訴遭法院駁回,對方須負擔訴訟費用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簡字第1880號

原 告 張玉玲

被 告 學習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鎮麟

訴訟代理人 洪莉萍

被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羅房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對被告提起解除契約等事件之訴,惟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4日訊問程序當庭命原告於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280元,惟原告迄今仍未依限補正,有本院板橋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劉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