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解除契約等(2026-08-03)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8-03
案號:板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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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簡字第1880號
原 告 張玉玲
被 告 學習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鎮麟
訴訟代理人 洪莉萍
被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羅房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對被告提起解除契約等事件之訴,惟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4日訊問程序當庭命原告於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280元,惟原告迄今仍未依限補正,有本院板橋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劉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