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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 給付信用卡帳款(2026-06-26)

消費/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6-06-26 案號:板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板小字第1219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劉庭光

被 告 王禪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195元,及其中新臺幣15,676元自民國

115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98計算之利息

,及其中新臺幣1,038元自民國115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14.2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