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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 清償借款(2026-07-14)

消費/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6-07-14 案號:板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板小字第1449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郭啟良

被 告 周家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7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又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