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清償借款(2026-08-1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8-17
案號:板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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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2464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郭泰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琰逵即紅作創作行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曾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06,944元(含請求金額200,000元、起訴前已發生
之利息6,418元、違約金52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93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
應補繳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魏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