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 給付買賣價金(2026-07-09)
消費/小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2026-07-09
案號:港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港小字第62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高振洋
被 告 陳薇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87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
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詩為
附表: 編號 應給付金額 (新臺幣) 利息 週年利率 1 358元 自民國114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16 2 3,933元 自民國114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16 3 1,531元 自民國114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16 4 6,290元 自民國114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16 5 2,762元 自民國114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16 合計 14,8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