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6-17)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17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90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水義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邱于綾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本件利息之起息日就係何時? 並具狀陳明之(查狀附聲請狀請求自民國(下同)114年10月8日起計算之利息,惟債權人115年5月26日民事陳報狀狀附銀行內部資料記載「應繳日期115年6月8日」、「下期應繳日期115年7月8日」;又狀附附表紀載「交易日114年10月9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