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8-31)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債 務 人 台彭林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坤霖
債 務 人 林淑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100,009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3,300,000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264,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615,991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522,086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4,698,770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八、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