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Biz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復權(2026-07-23)

消費/小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23 案號:消債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聲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藍有成

代 理 人 何明諺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洪正賢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何建慶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藍有成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6日以11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5年5月29日確定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有上開案件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可參,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案件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依據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宛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