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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4-20)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樂金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46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樂金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淵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邱瀞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得向相對人請求已到期未給付之租金新臺幣(下同)4,242元之債權釋明文件,並請載明計算式。

二、提出得向相對人請求剩餘租期之全部租金98,817元之依據為何?並請載明計算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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