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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事件(2026-01-13)

消費/小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3 案號:司執消債清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至意

代 理 人 楊若谷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張景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忠

代 理 人 黃志銘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如玉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蕭雅茹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永鴻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次按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未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者,除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限制外,有關法院及監督人、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及第1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5號民事裁定足憑;次查,依據本院民國114年11月25日裁定之清算財團處分方案為:債務人願提出新臺幣5萬元到院以代替換價程序,並依據本院裁定後附之分配表,將各債權人分得款項逕匯至各債權人提供之帳戶,此有卷附之裁定、分配表及債務人提供之匯款憑單影本等附卷可證。故依據上開處分方案,即應由本院終結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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