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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2026-06-29)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6-29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賴惠蘭(即陳文章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

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24號

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24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魏翊洳
附表:股票 115年度除字第10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3-NX-424353-3 1 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