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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2026-04-02)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4-02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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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32號

聲 請 人 陳僑芬即陳萍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3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114年度司催字第2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魏翊洳
附表:股票 115年度除字第3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0-ND-3259804-5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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