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2026-06-26)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6-26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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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林妙華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如本判決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本
判決附表所示證券,該紙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5年度
司催字第9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5年2月2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
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本判決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5年5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萱穎
附表:股票 115年度司催字第00000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5-ND-1349073-3 1 1000 002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5-ND-1685533-5 1 1000 003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4-NX-508213-4 1 750 004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5-NX-573206-0 1 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