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2026-07-13)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7-13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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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劉鄒孟華之遺產管理
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蔡奇宏
複代理人 郭湘凌(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
115年6月2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高嘉彤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3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79-NX-165349-5 1 111 002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8-NX-688451-5 1 290 003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9-NX-720010-7 1 80 004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0-NX-730676-0 1 72 005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1-NX-747536-2 1 82 006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2-NX-757706-7 1 25 007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3-NX-766182-1 1 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