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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清償借款(2026-08-17)

消費/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8-17 案號:重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小字第1019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范詩涵

被 告 鍾采縈

上列當事人間請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26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

捌拾陸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貳萬陸仟肆佰捌拾陸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