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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2026-08-24)

消費/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6-08-24 案號:重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三商家購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重小字第1509號

原 告 三商家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玢

訴訟代理人 劉啓彬洪秀琴

被 告 陳睿均(原名陳培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5年度附民字第122號

),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5,762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1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5年8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15年8月24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