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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公示催告(2026-03-23)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23 案號:司催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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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61號

聲 請 人 陳麗即張永福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條、第284條等規定自明。

二、查聲請人以其遺失被繼承人張永福所遺第三人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所發行票號79-NX-00048089-5號股票1紙(股數240股,下稱系爭股票),聲請公示催告等語,固提出股票掛失通知函、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聲請人之戶籍謄本、遺產分割協議書、股份分配同意書暨印鑑證明以為釋明。惟上開印鑑證明所載申請目的係「法院公證、提存」,致無從認定上開遺產分割協議書是否係全體繼承人之真意、聲請人是否係系爭股票之權利人。經本院民事庭於民國115年2月26日通知聲請人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申請目的係繼承),該通知並於同年3月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但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是因聲請人未釋明其係系爭股票之權利人,依首揭規定,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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