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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2026-03-0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09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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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54號

原 告 吳芃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30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

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77條

之14分別定有明文。復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非因財產權而起

訴者,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原定數額,加徵10分之5

。查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給付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被告翌日起之法定遲延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起

訴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刪除下架PCHOME新聞平台上關於原告相

關之不實新聞報導,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

00元,是本件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合計1萬2500元(計算式:8

000+4500=12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林映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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