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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股票)(2026-04-30)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4-30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李秀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 79-NX-00048348-6 1 110 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 80-NX-00085844-6 1 5 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 81-NX-00117297-2 1 11 合計 3 126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懌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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